(2016)豫0108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静与孙希勇、河南鑫之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静,孙希勇,河南鑫之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静,女,195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孙希勇,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河南鑫之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号盛润白宫二单元3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静与被执行人孙希勇、河南鑫之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希勇、河南鑫之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