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怀忠与大丰恒茂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忠,大丰恒茂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杨怀忠,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恒茂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0050-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C4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怀忠与被执行人大丰恒茂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大劳人仲案字〔2016〕第8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丰恒茂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