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1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范鹏,董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执行人:范鹏。被执行人:董琳。本院在执行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范鹏、董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284.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28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砀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