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赵某,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某应补偿1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袁某。因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袁某的申请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方案:被执行人赵某在2016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80000元(已履行);余款70000元执行人需在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正在和解方案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7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方案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