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慧敏与南京市江宁区迈尚食品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慧敏,南京市江宁区迈尚食品贸易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914号原告:谢慧敏,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迈尚食品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A区A603-1商铺。经营者:司卫军,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原告谢慧敏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迈尚食品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谢慧敏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慧敏撤诉。本案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1元,原告谢慧敏承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