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483号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3号(F3F4)。法定代表人管宝珠。被执行人广东中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林福志。关于原告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广东中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该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被执行人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依申请执行人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向案外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发出《调查取证函》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案外人于此后书面回复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尚未进行结算,但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垫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等原因,可能已经形成超付。对于本院提出的履行到期债权的要求,该公司也以债权未到期及超付等理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中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后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