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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楚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楚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楚巧玲,女,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张国庆申请执行楚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楚巧玲欠原告张国庆14000元,被告楚巧玲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国庆。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楚巧玲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国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1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楚巧玲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41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