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挺生与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挺生,李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5332号原告:李挺生,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庆文,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挺生与被告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挺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庆文偿还李挺生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庆文因生意资金需要,分别于2012年8月6日、2013年3月6日向李挺生借款5000元、5000元,合计10000元。两笔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由李庆文出具借条二份给李挺生收执。借款后,经李挺生催讨,李庆文拒不偿还。李庆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审核,对李挺生提交的李挺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条2张,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庆文因生意资金需要,分别于2012年8月6日、2013年3月6日向李挺生借款5000元、5000元,合计借款10000元。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李挺生自认第一笔借款李庆文仅还了利息300元,其余没有偿还;第二笔借款李庆文没有偿还。经李挺生催告后,李庆文没有还清借款。本院认为,李挺生与李庆文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经李挺生催告,李庆文没有还清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起诉之前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挺生自认第一笔借款李庆文已付了利息300元应抵扣为借款本金,抵扣后,第一借款本金为4700元。第二笔借款本金5000元,李庆文没有偿还。两笔借款本金计9700元,李庆文应偿还。李挺生请求偿还借款10000元,不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李挺生与李庆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起诉之前视为不支付利息;起诉之后李挺生请求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1.李庆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挺生借款9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驳回李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李庆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