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521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袁秀芳,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己转贷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退付原告258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