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曹建荣、许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荣,许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曹建荣,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被执行人:许郑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曹建荣与被执行人许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95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195200元,支付利息44851元,共计240051元,于2017年10月17日前支付24000元,于2018年10月17日前支付36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