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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邓文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邓文卓,罗家豪,付军,田伟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1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21号小区富民路键熙大厦*楼******室。负责人:刘学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梁玉廉,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文卓,男,汉族,1998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法定代理人:李碧琼,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家豪,男,汉族,1998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法定代理人:罗利强,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军,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伟光,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万德大厦**层。负责人:鹿钦林,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文卓与罗家豪、一审被告付军、田伟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43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35、4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申请人多次传唤未到庭,恐后期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惠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