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高良与孟庆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孟庆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762号原告:高良,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江���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孟庆品,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高良与被告孟庆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6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但原告高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特快专递号为EY339887338CN),按高良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传唤其于2016年10月21日9时30分到本院第一法庭参加开庭。2016年9月22日,上述诉讼文书被退回,原因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电联后直接挂断,再打不接,故未妥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2016年9月22日应视为传票的送达之日。开庭当日,高良亦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高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良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