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德虎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徐德虎,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胡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法定代表人刘玄,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德虎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5日权利人徐德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90571.0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5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