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198号原告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潢材料市场)15幢二层10号。法定代表人谢富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毅,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义荣,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