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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498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722249。负责人毛国英,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凌霞,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富民工业园B区D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682995789。法定代表人王竟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凌霞、刘冬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开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称,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开立以农行香港分行为受益人,金额49192000元,编号为122LG1500005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在开立保函之前,被告应在原告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43000000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同时被告授权原告,当受益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原告索赔时,原告不需通知或征得被告同意,有权直接从其保证金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内划款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扣划其存款;发生垫款时,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垫款金额×垫款日适用的与实际垫款天数同档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0%×实际垫款天数。2015年2月5日,被告存入保证金6883303.99美元(按汇率:USE/CNY=6.2470,相当于人民币43000000元)。因受益人农行香港分行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于2016年2月6日依约承担了全部付款责任,向受益人农行香港分行支付了49192000元。原告依据与被告的合同约定扣除了被告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后,实际垫款5695881.81元。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垫款,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695881.81元,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违约金112041.2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担保协议,证明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担保协议》,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开立以农行香港分行为受益人,金额49192000元,编号为122LG15000005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证据2、保证金确认书,证明2015年2月5日,被告存入保证金美元6883303.99元;证据3、不可撤销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对外付款电文(含译文),证明因受益人农行香港分行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于2016年2月6日依约承担了全部付款责任;证据4、垫款本金、违约金明细及计算说明,证明保函垫款及违约金数额的计算过程。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开立以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为受益人、金额49192000元、编号为122LG1500005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在开立保函之前,被告应在原告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43000000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同时被告授权原告,当受益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原告索赔时,原告不需通知或征得被告同意,有权直接从其保证金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内划款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扣划其存款;发生垫款时,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垫款金额×垫款日适用的与实际垫款天数同档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0%×实际垫款天数。2015年2月5日,被告存入保证金美元6883303.99元。因受益人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于2016年2月6日依约承担了全部付款责任,向受益人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支付了49192000元。原告依约扣除了被告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后,实际垫款5695881.8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担保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基于上述合同,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后,被告应偿还该欠款。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5695881.81元。二、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违约金112041.29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按涉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均由被告广东蓝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羽审 判 员  孙 英代理审判员  王成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志雄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