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35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丽文,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