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尤勇与三兄弟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曹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尤勇,三兄弟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曹锐,徐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郭尤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三兄弟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南湖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5072-4。法定代表人曹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徐玉峰,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2)洪商初字第0296号郭尤勇与三兄弟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曹锐、徐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三兄弟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曹锐、徐玉峰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6月18日另案查封徐玉峰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天星花园15幢5-502室房产,于2016年6月14日轮候查封徐玉峰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王致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