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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庆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郑庆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981号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中路55号之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6008404-4。法定代表人:胡春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黄荷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庆明,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被告的女儿。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庆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