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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91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910号罪犯赵益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益强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赵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益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6月20日,共获25次嘉奖;2015年1月、5月、11月、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益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益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