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32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2008年1月因盗窃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6]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刑事庭庭长王清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蒋琼、人民陪审员李群箭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郑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0月2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永明、检察员黄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下午,同案人龚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与蒋某某驾驶搭载妻子申某的摩托车在祁阳县白水镇太和村发生刮擦,致蒋某某夫妇倒地。因申某怀有身孕,应蒋某某要求,龚某某陪同蒋某某夫妇于当晚20时许来到祁阳县人民医院给申某照彩色B超。期间,因龚某某不愿预交住院押金而提出转院,被蒋某某扇了一巴掌,龚某某遂拨打110报警。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毛某某接到在场的同案人柏某某(另案处理)电话后纠集2名同伙(身份不祥)驾车赶到祁阳县人民医院。因言语不合,被告人毛某某及2名同伙与被害人张某某(系蒋某某表兄)一方发生打斗,在场民警意图拉开,制止打斗人员但无果。扭打中,被告人毛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张某某腹部一刀,致其负伤倒地。公安民警遂鸣枪示警,被告人毛某某即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本案致胃壁裂伤、腹部贯穿伤,已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16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向祁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4日,被告人毛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其谅解。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毛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且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毛某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得出结论:被鉴定人张某某被他人致伤躯干及右手,其“胃壁裂伤、腹壁贯穿伤”,已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某被毛某某等人致伤的地理位置及概貌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毛某某于2016年6月1日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的情况。5、出警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及双方打斗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申某照片辨认6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毛某某)是参与打架的人;经证人袁某某照片辨认3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毛某某)是用刀致伤张某某的人;证人陈甲经照片辨认辨认11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毛某某)是用刀致伤张某某的人;经同案人龚某某照片辨认11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毛某某)是当天参与打架的人。7、话单分析、调取证明通知书及通话详单,证明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及同案人龚某某、柏某某等人的通话情况。8、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并取得谅解的情况。9、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手表、钱包及驾驶证均已发还给毛某某亲属的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同案人龚某某因本案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的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毛某某于2008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情况。12、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经过情况;祁阳县人民医院监控视频,证明案发时间、现场打斗等情况。1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8日,其因患鼻息肉在祁阳县中医院住院,晚上,其打电话给朋友袁某某,袁某某告诉其,其老表蒋某某夫妇被一台小车撞了,在人民医院治疗。其当时正好在祁阳,就讲等一下过去。其大概9点多钟到人民医院,当时其老表蒋某某及袁某某等人在人民医院急诊科前坪,110的民警正在做调解工作,后小车车主那边来了三名奶则,这三名奶则就问那名小车车主是谁打伤的,当时好像他们冲到袁某某前面想去打袁某某,这时其就过去扯架,那三名奶则就围攻其,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一名拿出一把匕首在其左腰部位捅了一刀,其就用右手握着这把匕首,这三名奶则将其打伤后就跑了。当时其与蒋某某在地上捡到一个钱包及一块手表。14、证人蒋某某、申某、袁某某、陈甲、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的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8日下午四点多钟的时候,其骑着摩托车载着其老婆从祁阳县白水镇太和村往白水方向走,在一个视线不好的转弯处被一辆白色的凯迪拉克小车刮蹭了一下,其摩托车倒在地上,其和其老婆一起摔倒在地,白色小车就停了下来,其去找小车司机理论,当时也没有发生争吵,其对开车的司机说,其老婆怀了身孕,摔了一下怕影响胎儿,要去医院照B超检查一下,开车的司机也同意了,其和其老婆一起坐上刮蹭的那辆小车去了大忠桥镇卫生院去照B超,但因为设备问题,要其到祁阳县城去照彩超,这时候其朋友袁某某和他老婆聂倩听说其出了车祸也赶到了卫生院。于是袁某某夫妇陪着其二口子一起坐肇事小车到祁阳县老中医院,因他们的B超机已搬到了新中医院,就一起到了人民医院。在路上的时候,小车司机让其朋友送了张银行卡过来,袁某某接到其老表张某某的电话,说一会到医院看其。到人民医院的时候,小车司机的一个朋友已经在医院门口等了。到医院后就马上做了B超,结果出来后,医院根据结果要求其妻子留院观察几天,要先交两千元押金,其就找小车司机,让他交钱,他说自己身上没有那么多钱,要其先垫着,其就说来的时候喊人送了银行卡过来的,可以刷卡,他说他不知道密码,而知道密码的人电话现在打不通了,其当时听他这么说突然就来了火气,就冲上去打了他一耳光,他也没还手,他那个朋友也没过来帮忙,之后他就拿手机打电话,报了110。警察过来后,小车司机就不知给什么人打电话,说被人打到了,要他们过来。大概过了不到五分钟,就来了四个人,跟其争吵起来,其老表张某某在旁边劝架,那几个后来的人大概嫌其老表多嘴,就找张某某的麻烦,就打起来了,其想过去帮忙,当时听到有人说了句“我捅死你”,之后那些人全跑了,其看到张某某捂着腹部往地上倒下去,出了很多血,其就赶紧把张某某扶到医院里去看医生了。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8日下午,其丈夫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其在白水镇太和村与一辆白色小车发生了事故,当时其摩托车倒在了地上,其丈夫脚受了点伤,其怀孕五个月了,从摩托车上摔下来后就感觉肚子有点痛,有点胸闷,其丈夫就向小车司机提出要去医院照B超检查,小车司机也同意。于是其与丈夫一起坐肇事小车一起到了大忠桥镇卫生院,但因设备问题,医院建议要到祁阳的医院照彩超。在卫生院的时候有三个朋友来看其,之后六个人坐肇事小车一起到了祁阳县老中医院,但因没有B超设备又到了祁阳县人民医院。半路上,肇事司机老表送了一张银行卡过来给他。到人民医院照了B超后,医院建议其住院观察几天,而肇事司机不愿意出钱了,其丈夫和他老表张某某(在其照B超时到医院的)等人因此和肇事司机吵了起来,当时其丈夫很气愤,打了肇事司机一耳光。他被打后就拨打了110,警察过来后要我们报交警,接着来了几个社会上的年轻人,与其丈夫、张某某等人吵起来,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当时110民警大概看到有人拿了匕首出来,而且口头制止不了,便鸣枪示警,大概放了两枪,对方后过来的人就四处逃窜了,然后其看到张某某捂着肚子倒在了地上。后在现场捡到其中一个人遗留的钱包和证件等物品。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8日下午四点多钟的样子,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他老婆在大忠桥镇的小路上被一台白色的凯迪拉克刮伤,因为他妻子已经怀孕,要求对方带他们到医院查检对胎儿是否有影响,蒋某某打电话给其告诉其这个事,其就和其老婆聂倩、朋友陈甲一起赶到大忠桥镇卫生院。医院因为设备问题,建议到祁阳的医院做彩超检查,于是六个人一起坐肇事小车到祁阳县老中医院,中医院不知道什么原因不行,又去了人民医院检查,大家到了人民医院后,张某某才过来的。人民医院检查以后说建议住院,要交2000元押金,当时凯迪拉克的车主就说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我们说带他去取钱,他说不记得密码,还要我们去妇幼保健院,说有熟人不需要交住院费,因为换了两个医院了,就不愿意再换医院,而车主又不愿意交钱,蒋某某一时情急就打了车主两个耳光,那个车主被打后先是报了110,后来就打电话叫他朋友来,其还看到他发信息给他朋友,发了后就删除了。车主喊了人以后没多久,110的民警就过来了,其当时还报了交警,这时车主喊的人就过来了,他们来了三个人,他们来的时候其正好在打电话给交警,等其打完电话发现车主喊来的人和蒋某某他们已经打起来了,这时110的民警就明枪示警,其就上去扯,然后其就看到毛某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匕首出来朝蒋某某捅去,张某某看到有人捅他老表就上去双手抓着毛某某持刀的右手,拉扯过程中把张某某的手划了一刀,然后毛某某又持刀捅了张某某左腹部一刀,两人就扭打到地上去了,其就上去按着毛某某不让他继续捅人,这时车主和他之前喊来的一个朋友就一直打其并扯开其,后来毛某某就跑到一边去还拿刀说要捅死我们,这时110的民警又鸣枪示警,然后毛某某等人就逃跑了。张某某右手小指被划断,无名指有划伤,腹部胃被捅穿。证人陈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8日下午1点多钟,蒋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在白水镇太和村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与其妻子开的摩托车与一辆凯迪拉克发生交通事故,他与他妻子受伤了,要其去把他妻子送到医院去,因为他妻子怀孕了,怕出什么事。其接到电话后,与袁某某夫妇在白水租了一台车赶到了大忠桥镇医院。医院说没有彩超设备,建议我们去祁阳医院,这时凯迪拉克车主打了一个电话给他朋友,要他朋友送了一张银行卡过来,拿到卡后,其与袁某某夫妇、蒋某某夫妇坐凯迪拉克车往祁阳赶,到了祁阳老中医院,只挂了号,没找到医生,没检查成,就到了祁阳县人民医院。到人民医院检查出来后,医院要蒋某某妻子住院观察,蒋某某要车主先垫付住院费,车主当时讲他身上没有钱,又讲他有个亲戚在妇幼保健院,要蒋某某妻子去妇幼保健院住院,因为当时医生已经将蒋某某妻子住院单开了出来,这时蒋某某气起来了,就跟车主在医院急诊室吵了起来,后车主的朋友在大厅打电话,要他老乡到人民医院来处理这事,没等多长时间,车主那边来了三名奶则,开一台黑色现代小车过来的。这时110的民警就过来了,其与车主及后来的那三名奶则从人民医院大厅出来了,其发现小车车牌不对就喊110民警去看车牌,这时蒋某某与车主又吵起来了,蒋某某还打了那车主一耳光,后民警将他们劝开了,民警讲这是交通事故要交警队来处理,这时110民警准备上车返回时,那三名奶则就从车上下来,问车主是谁打的,车主就指蒋某某,这三名奶则就冲到蒋某某面前准备打他,这时张某某就去扯架,张某某拖住其中一名奶则,这名奶则转身就将匕首拿出来刺张某某,当时刺在张某某身上一刀,那名奶则还想刺,张某某就用手抓住匕首,后张某某被那名奶则逼到马路边,另外二名奶则也过来围攻张某某,车主跟车主那个朋友也围了过来,后110民警看到场面很混乱就开了一枪,后那三名奶则就跑了,车主跟车主的朋友还在现场。张某某的左边腰部被刺了一马,右手也受伤了。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均证明,2016年4月8日晚上9点左右,在祁阳县人民医院附近散步,看到医院门诊大楼前围了很多人,就上前去看热闹,看到有几个人因为缴医药费的事在吵闹,在争吵的过程中,一个个子高一点的男子将另一男子打了一耳光,被打的男子就拿出手机不停地打电话,这时110的警车也来了,下来几个警察在了解情况。被打的那名男子打了电话不久,就来了几个人,那几个人一来就打起来了,在打的过程中,一名男子突然从身上拿出像匕首一样的刀将在场的一名男子捅伤了,当时现场比较混乱,110的民警就向天开了一枪示警,拿刀的那一伙人就跑了。李某乙还看到现场遗留了一个钱包和一块手表。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祁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4月8日晚上9点钟左右,其接到110的指令到祁阳县人民医院出警,其带领大队民警唐力峰和协警罗海赶到现场处置警情,其到人民医院候诊大厅门口的时候,发现有几个人在争吵,确认目标后,其下车制止他们争吵并对事情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了解到当天下午他们双方在祁阳县白水镇的一条小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和小车发生了刮擦,摩托车上的两夫妻的脚受了伤,并且坐摩托车的女子怀有身孕,在未报交警的情况下,小车司机就载着那两夫妻到祁阳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经医院检查后发现没什么问题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争执。其在现场制止了他们的争吵后马上打电话向交警报了警,通知交警前来处理,在等候交警过来处理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事,双方六七个人发生了争吵并扭打了起来,其和协警罗海迅速上前制止并口头警告他们不要动手打架,双方根本无视制止,边打边走,突然一个人从腰间拿出一把弹簧跳刀朝一个人腰部刺了两刀,被刺中的人迅速朝马路中间跑去,那个拿刀的人和其他的人也向马路中间跑过去,其看见有人倒在马路上了就马上开枪示警,那个拿刀的人就向人民医院侧面的小巷里跑进医院里面去,其和协警赶紧去追,因为天黑和医院里面小路多,追过去的时候就失去了踪迹,其马上返回案发地帮助医院抢救伤者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当时除了现场控制的两个人(一个是小车车主,一个是小车车主的朋友)没有动手打架,其他基本上都参与了。伤者腹部是被一把弹簧跳刀(刀刃长10多厘米)被捅伤,伤势较重。15、同案人龚某某、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龚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4月8日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其开着自己的白色凯迪拉克小车在祁阳县大忠桥的一条小路上与一台女式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因为摩托车后座上坐了一个女的,说怀孕了,怕孩子有什么事就要求其带她到祁阳来检查,当时对方还有3男1女一起上了其的车到祁阳来,到祁阳县人民医院已经下午7点多了。到人民医院后给那个女的做了B超检查,医生当时说没什么事,但要留院观察,住院要交2000元押金,当时其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就说让他们家人先垫上,他们不同意,其就让他们去妇幼保健院住院,其那边有熟人可以担保,但对方也不同意,硬要其拿现金,其没有,那女的老公(开摩托车的)就掐住其脖子打其耳光,和他们一起来的一个男子也上来打其耳光并踢了其几脚,被打后,其先是报了警,后来心里气愤,其就打电话给“波奶则”,想叫他过来帮忙,电话没打通,其又打电话给“刚奶则”,也没打通,后来,“波奶则”回了个电话给其,其就告诉了他其在人民医院这里因为交通事故被人打了,要他过来帮忙,他当时答应说过来了,过了一会其看见“波奶则”他们没来又打了二个电话催,但都没打通,过了一会,“刚奶则”带了2个还是3个奶则过来了,“刚奶则”来以后其就告诉他其被对方的人打了,“刚奶则”当时就说他在这里没有人敢打其,开摩托车那个人就站出来说是他打的,“刚奶则”等人就上去和对方争吵并打起来了,后来不知道是谁拿匕首出来把开摩托车的男子的老表捅伤,捅伤人以后,公安局的同志就鸣枪示警,然后“刚奶则”等人就跑了。“刚奶则”等人是柏某某看其被欺负了,打电话喊来的。同案人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8日,其朋友龚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的车子与别人的车子挂了一下,现在带着伤者到祁阳中医院体检,要其到中医院,其在半路上打电话给龚某某,他又讲中医院不能体检,已经到了人民医院,其就坐出租车大概8点左右赶到了人民医院,到医院时,他正陪着怀孕的伤者在三楼产科检查和开B超检查单,其就在人民医院的候诊大厅等着,后那伤者包扎好后说医生开了单子要住院,那男伤者就要龚某某拿钱出来交住院费,龚某某说自己身上没有多少钱,要女伤者到妇幼保健院去住院,那男伤者说不去就在这里住院,说着说着两人就争吵起来了,伤者那方的人把龚某某打了一巴掌,龚某某当时就在打电话,还报了警。在警察来后一会儿,龚某某这方来了三个人,龚某某说有人打他,后来那三个人就说谁打他,接着双方打了起来,其一直在候诊室大门口的台阶上,其看见他们打起来了,本想去帮忙,但他们已经打完了,其看见有一个人倒在地上,然后就是警察鸣了枪,那些人就跑了。16、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对纠集同案人致伤被害人张某某等情节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医院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清晨代理审判员 蒋 琼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