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某庆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庆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庆,男。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雷某卫,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庆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庆及其辩护人雷某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于2005年与满洲里市政府协商,承包了南方航空公司飞满洲里的部分季节性航班,并按照约定,从满洲里市政府领取航线补贴。在执行航线补贴的过程中,时任北京××公司董事长的王某庆多次找到时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的丁昊(后任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另案处理)帮忙,通过丁昊要求满洲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的相关人员对北京××公司航线补贴申请的审核提供便利,对北京××公司所提供的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报销要求的航线补贴申请,未经认真审核便予以通过,以达到其多报、早报航线补贴的目的。2007年,为表示对丁昊的感谢,王某庆向丁昊提出,由丁昊本人出资人民币20万元,余款由北京××公司支付,在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二期拿索风情”购买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产。丁昊来到海南省三亚市看房后,选定了“××·××二期拿索风情B组团”某房,并将人民币20万元现金交给犯罪嫌疑人王某庆。王某庆收到丁昊交来的现金后,于2007年8月31日,通过北京××公司账户支付了该房房款共计人民币528050元,并按照丁昊要求,以丁昊朋友闫某智的名义为丁昊办理了房产证。北京××公司涉嫌向丁昊行贿人民币32805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庆作为北京××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庆承认控罪,辩称其原本想介绍丁昊购买的房子在五楼,价格只有三十多万元,后来是丁昊选了十五楼。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庆系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其它案件时主动交代了北京××公司向丁昊行贿人民币328050元的犯罪事实,对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公司向丁昊行贿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三、被告人王某庆认罪态度很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王某庆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因被告人王某庆确有悔罪表现,已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同时还具有自首表现,故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庆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北京××公司于与满洲里市政府签订协议,由北京××公司承包经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飞满洲里的部分季节性航班,从满洲里市政府领取航线补贴。在申请航线补贴的过程中,时任北京××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王某庆多次找到时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的丁昊,请求丁昊为北京××公司的航线补贴审核提供便利,以达到北京××公司多报、早报航线补贴的目的。丁昊则在北京××公司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情况安排工作人员予以审批。为表示对丁昊的感谢,2007年王某庆向丁昊提出,由丁昊本人出资人民币20万元,余款由北京××公司支付,在海南省三亚市为丁昊购买一套由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丁昊同意后,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交给王某庆,并在海南省三亚市选定了“××·××二期拿索风情B组团”4栋1505的一套房产。王某庆于2007年8月31日安排北京××公司向三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房的全部房款人民币5280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包括提请立案报告、补充立案报告)、拘留决定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王某庆涉嫌向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行贿于2014年12月17日对被告人王某庆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0日因被告人王某庆涉嫌向丁昊行贿补充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庆进行了传唤,次日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4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庆宣布监视居住,2015年6月25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016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庆取保候审。2、被告人王某庆的供述: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庆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交代,北京××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在经营期间,曾出钱给时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的丁昊出钱购买房子,其中丁昊本人出了人民币20万元,余下30多万元系由北京××公司代付。主要是因为当时丁昊担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职务,而北京××公司承包的航线需要通过财政局申请补贴,在此过程中丁昊给予了很大的便利,公司也因此获得了不少好处。被告人王某庆在之后的多次供述中证实,购买房子的事情是其2007年向丁昊提出的,当时因为三亚的房价还比较便宜,而且有上涨的趋势,其就建议丁昊到三亚购买房子,只需丁昊支付20万元就可以,剩下的钱由其代付。丁昊同意后,没过多久就带朋友闫某智到三亚看房,房子后来也落在闫某智的名下。3、丁昊的供述和辩解:丁昊对王某庆通过北京××公司支付人民币528050元帮其在海南三亚购买一套房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其在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任上,在核发、拨付北京××公司的航线补贴时,为该公司提供便利,但其辩解其支付给王某庆购房的现金是人民币36.7万元。4、证人韩某(丁昊的丈夫)的证言:其证实王某庆介绍丁昊在海南三亚购买了一套房产,但不清楚丁昊的资金来源,只知道当时丁昊为此借了点钱,还卖了满洲里的一套房,并表示其在家中没有存放大额现金。5、证人闫某智(韩某的朋友)的证言:其证实了丁昊以其名义在海南三亚“××·××二期拿索风情”购买一套约120.3平方米的房产,购房价格为人民币528050元,房子是王某庆介绍购买的。同时其证实了该房系丁昊自己选定,并且其在给丁昊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已经告知丁昊包括房型、房号、房价等房子的具体情况。6、证人王某军(王某庆的弟弟)的证言。证实其接待丁昊和闫某智等人来海南三亚看房并协助办理“××·××二期拿索风情B组团”某房房产证的付款及房产证相关手续。7、证人颜某(王某庆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期间,其丈夫王某庆曾拿回家20万元现金,并告诉其该现金系丁昊给的购房款。8、证人张某英(满洲里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满洲里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时,负责北京××公司在满洲里市航线补贴的审核工作,北京××公司从满洲里一共获得两三千万元人民币航线补贴,但该公司在申请航线补贴时,以担心个人信息泄密为由,未提交应由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架次、乘坐人数以及售票信息。但在时任财政局局长的丁昊的交待下,其等未经认真核实就予以支付。9、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公司合作协议:证实北京××公司根据协议承包经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至哈尔滨、北京的部分航线。10、满洲里市财政局提供的北京××公司申报满洲里至北京、上海、广州、长春、三亚、哈尔滨等航线补贴的申报材料:证实相关申请经丁昊签字同意拨付。1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自2005年以来该公司(含各分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的飞满洲里的包机合同以及航班数、登机人数以及收入等具体数据:证实北京××公司多报航线补贴的事实。12、北京××公司在北京光大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明细表:证实北京××公司收到满洲里市财政局款项的情况,从2005年至2009年,共19笔,合计人民币27694264.46元。13、北京××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的的工商登记以及被告人王某庆在公司中担任职务的情况。14、“××·××二期拿索风情B组团”某房房产证及购房合同、支付凭证:证实该房的登记购房人为闫某智,购买价格人民币528050元,购房款由北京××公司支付。15、干部履历表:证实丁昊在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本院认为,北京××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王某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查,北京××公司在申请航线补贴的过程中存在多报、虚报的行为,并请托丁昊提供便利,以获取非法利益,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北京××公司行贿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查,被告人王某庆系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未对本案进行追诉的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其行贿行为,对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庆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华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恩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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