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玉云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玉云,刘永军,高兴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05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高玉云,男,住禹城市李屯乡。被申请人刘永军,男,住禹城市辛寨镇。被申请人高兴卫,男,住禹城市李屯乡。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0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被申请人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