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占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占生,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占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占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马占生到北安市三道街旮旯烧烤将被害人雷某放在吧台上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盗走。2、2016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马占生来到北安市三道街凤凰尊品楼下小米手机专卖店,将被害人潘某白色红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0元)盗走。3、2016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马占生来到北安市兆麟街“金源烧烤城”内,将被害人郝某某放在饭店桌子上装有现金280.00元和部分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08.00元)的女士拎包和另一被害人高某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007.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起回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马占生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5445.00元。经侦查,被告人马占生于2016年7月14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占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马占生户籍证明、丢失报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等,证人魏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郝某某、高某、雷某、潘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占生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占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占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占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占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丛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忠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