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谢遵水、郭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遵水,郭元祥,李振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265号申请人:谢遵水,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郭元祥,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李振花,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申请人谢遵水与郭元祥、李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元祥名下位于聊城市光岳路以西、黄河路以南馨润花园1号楼1单元三楼东户的房产进行查封(保全金额32万元)。担保人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元祥名下位于聊城市光岳路以西、黄河路以南馨润花园1号楼1单元三楼东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谢遵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