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元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元明,刘宝水,刘元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元明,男,生于1985年9月23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宝水,男,生于1957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元惠,男,生于1983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元明、刘宝水、刘元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