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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俞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俞美华,陈能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7032-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458号。代表人朱国华,行长。被执行人俞美华,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能方,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与被执行人俞美华、陈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俞美华、陈能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执行款276944.45元及利息。本案审理中轮候查封了俞美华名下的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巨鹰碧海园8幢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该房现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去函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9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