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卓锋、金红星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锋,金红星,马翠芹,朱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199号被执行人卓锋。被执行人金红星。被执行人马翠芹。被执行人朱纪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卓锋、金红星、马翠芹、朱纪昌物权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卓锋、金红星、马翠芹、朱纪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卓锋、金红星、马翠芹、朱纪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卓锋、金红星、马翠芹、朱纪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执行员 :张衍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