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宇与被执行人赵新刚、付月民间借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赵新刚,付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宇,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新刚,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付月,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孙宇与被执行人赵新刚、付月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月所有的辽X**号轿车,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