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富生,王杰,王飞,汪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46号申请执行人吴富生。被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王飞。系王杰之弟。被执行人汪梦。系王飞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吴富生与被执行人王杰、王飞、汪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富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杰、王飞、汪梦的相关财产,并冻结其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不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吴明森审判员 谢万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