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执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XX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XX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100-2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汉族,住本城区新民街,居民。委托到理人刘宏声,男,汉族,住本城区南井巷,居农。被执行人XX虎,男,汉族,住本城区朝阳中路,居民。陈淑华与XX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XX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虎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虎存款800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陈淑华;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XX虎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发现被执行人XX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代审 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