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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卢传奇与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传奇,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卢传奇。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王云堂,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卢传奇与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3224.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7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7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6年10月18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蓝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