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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蔡伦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周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伦理,周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675号原告:蔡伦理,男,201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李诗洁,女,1996年12月30日生,汉族,系蔡伦理之母,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才,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渝,女,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陈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伟,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伦理与被告周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蔡伦理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伦理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故原告蔡伦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伦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蔡伦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彦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