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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农天强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天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261号罪犯农天强,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05)崇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天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农天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桂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年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59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农天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农天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26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农天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农天强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天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47.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农天强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天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龙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李 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