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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宁国洲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国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更109号罪犯宁国洲,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郏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国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宁国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宁国洲有下列犯罪事实:2013年6月9日凌晨,宁国洲与郏县安良镇芦河村村民郭某某饮酒期间,得知郭某某的情人霍某某在郏县龙岗商务宾馆206房间入住时,伺机离开开车到郏县龙岗商务宾馆,冒充郭某某敲开206房间房门后进入房间内。趁夜色强行与霍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后被抓获。法院审理期间,宁国洲亲属赔偿霍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霍某某的谅解。罪犯宁国洲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好,2015年3月获记功1次,2015年8月、2016年2月各获表扬1次。2016年1月被评为平顶山市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被评定“差”;2014年11月被评定为“一般”;2015年7月被评定为“优秀”;2015年12月被评定为“优秀”;2016年7月被评定为“优秀”,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国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国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人民陪审员  仝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