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巫玉容与被告曾子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玉容,曾子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巫玉容,女,1943年4月4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曾子容,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玉容与被告曾子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自行调解被为由,于2016年10月2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玉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巫玉容承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曾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