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纪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纪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胡纪强,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申请执行人胡纪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7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家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