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民终字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房再平与张仕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仕周,房再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字1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仕周,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委托代理人:张蓓,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再平,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上诉人张仕周因与被上诉人房再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9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9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382.00元,减半收取691.0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诉讼费1382.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张仕周。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陆育义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