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罗来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来富。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来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来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6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罗来富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邻村花园路×弄×-×号施某的手机店,趁店内无人,用插在柜门上的钥匙开锁,窃取陈列于柜台内的两只金色华为手机后离开,并销赃得款1500元。经查,上述被盗手机系被害人施某于2016年10月3日以人民币5780元的价格购买。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罗来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来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截图、发货清单的照片、瑞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来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来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罗来富退赔被害人施某的经济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