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通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通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1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43880298。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通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金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993691165。法定代表人吴益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通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孟庆彩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代理审判员 谢建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英燕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