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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腾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龙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腾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腾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龙飞。申请执行人陕西腾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龙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腾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龙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查明被执行人陈龙飞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A×××××汽车一辆,本院遂依法作出(2016)陕0113执9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汽车予以查封,并已将本院(2016)陕0113执9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该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因已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予以处置。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1329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3296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陈龙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字第9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