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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荣常青王兴华与谭程文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常清,王兴华,谭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004号申请人荣常清,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王兴华,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文德路.被执行人谭程文,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5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谭程文有一处房产,位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因该房屋设置了抵押,目前我院另案正在处理。另,被执行人谭程文作为申请人在本院有另案,另案被执行人为李廷伟,本院另案扣划了李廷伟银行存款23000元,本案依法分配7603元。则本案已履行金额为760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谭程文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故本院未对谭程文采取拘留措施,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咨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