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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克军与陈江涛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军,陈江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1221号原告:刘克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陈江涛,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星子县。原告刘克军诉被告陈江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克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菲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