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更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诉陈永和挪用公款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海市南汇监狱,陈永和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更2259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罪犯陈永和,男,1945年8月25日生,汉族,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徐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3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永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提出(2016)沪司狱南假87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并于同年10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朱斌、薛裕斌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犁青、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永和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永和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监管措施落实,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陈永和予以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永和的认罪书、关于罪犯陈永和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出具的关于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书证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陈永和适用假释。罪犯陈永和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和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系老年犯,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为此,先后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记功又一次表扬的奖励。该犯所在地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陈永和的认罪书、关于罪犯陈永和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出具的关于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和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记功五次又表扬一次的奖励。庭审中,罪犯陈永和就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表示将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积极退缴。罪犯陈永和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亦落实了对其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相信对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罪犯陈永和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对罪犯陈永和的假释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陈永和予以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陈永和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薛惠君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审 判 员 丁正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弘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