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行审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成龙、陈兆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成龙,陈兆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5行审253号申请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射阳县。法定代表人尤春月,该×××主任。委托代理人仇恒新、蒋洋,射阳县×××秋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干部。被申请人王成龙,农民。被申请人陈兆娣,农民。申请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射卫计征决字(20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成龙、陈兆娣征收社会抚养费869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现申请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瑞兰审 判 员 张曙光代理审判员 刘馨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夷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