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财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吕永峰,胡利平,沈晓丽,杨保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258号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胜军。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中兴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吕永峰。被申请人: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新村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被申请人:吕永峰,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胡利平,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沈晓丽,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杨保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吕永峰、胡利平、沈晓丽、杨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吕永峰、胡利平、沈晓丽、杨保强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存款21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泰食品有限公司、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吕永峰、胡利平、沈晓丽、杨保强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申请人新郑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存款2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明波审判员 李跃勇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