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诉被告陈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陈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744号原告:李丽,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镇。被告:陈欣,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陈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丽承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