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6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维东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东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6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维东,曾用名郭求送,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维东犯失火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维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郭维东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昌江县昌化镇耐村北面的“青蛙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其家旱田的杂草,准备种植农作物。一个多小时后,在未确定火完全熄灭的情况下,郭维东离开现场返回其家。随后其烧荒的地块又出现了明火,明火向“青蛙地”的北面、南面、东面蔓延,烧到了“青蛙田”东面的桉树林木。经昌江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郭维东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现场进行调查,过火面积共计145.21亩,其中过火的有林地面积77.65亩(约5.177公顷),被烧的林木蓄积量共计200.0316立方米。2016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郭维东主动到昌江县公安局昌城派出所投案。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维东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145.21亩,过火有林地面积77.65亩(约5.177公顷),被烧林木蓄积量共计200.0316立方米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郭维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维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郭维东擅自到昌江县昌化镇耐村北面的“青蛙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其家旱田的杂草,准备种植农作物。一个多小时后,郭维东在未确定火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回家。随后其烧荒的地块又出现了明火,明火向“青蛙地”的北面、南面、东面蔓延,烧到了“青蛙田”东面的桉树林木。经昌江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过火面积共计145.21亩,其中过火的有林地面积77.65亩(约5.177公顷),被烧的林木蓄积量共计200.0316立方米。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郭维东到昌江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打火机一个。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该涉案物品,并随案移送。书证。(1)报案书。证实被害人刘某钢于案发当日报案称,其位于昌江县昌化镇耐村北面约40亩桉树林木被火烧毁,要求公安机关查处。(2)关于林地树木出售协议书。证实李某勇和林某其购买了281亩的林木。(3)补充协议书、购买退耕还林林木发放款。证实刘某钢、符某业和昌江县昌化镇耐村第十三经济社购买林木。昌江县昌化镇耐村第十三经济社发放给农户相关林木款项的事实。(4)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对昌江县森林公安局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不予受理。(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维东于案发当日下午16时许主动到昌江县公安局昌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6)社会调查委托函。证实经本院委托,昌江县司法局对郭维东进行调查评估,认为郭维东适宜接受社区矫正。(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郭维东出生于1959年2月6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郭维东取得部分被害人郭某杰等人的谅解。证人郭某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其在现场附近放牛时,看到附近的“青蛙田”着火烧到东边的小叶桉树,钟某璜、郭某杰赶去救火。后其听说是郭维东放火烧荒引起的,其便将此事告诉郭维东的妻子,让郭维东去派出所投案。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某钢证实,其在昌江县昌化镇耐村“青蛙田”附近有约40亩的桉树被烧。(2)被害人钟某璜证实,案发当日上午,郭维东在“青蛙田”地里烧草后回家,造成地里的杂草着火向四周蔓延,烧到东边的桉树林。其就和郭某杰去救火,但火势大救不了,其二人就退出来,火一直烧到下午15时许。后来有林业局的消防车过来救火。被烧的桉树中有约两亩是其种植的桉树。(3)被害人郭某杰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其在现场附近放牛时,看到“青蛙田”有很大浓烟,因其在该处有1亩多的桉树,其就跑过去,看见钟某璜在场,当时火势已经烧到东面的桉树林了。其就和钟某璜去救火,但火势大救不了,其二人就退回到水利沟边。钟某璜告诉其火是郭维东烧草引起的。后来有护林员过来救火。其有约1亩桉树被烧了。(4)被害人李某勇证实,其在“青蛙田”有约20亩的桉树部分被烧。该桉树林木是林某其于2003年和耐村一些农户合作种植的,林某其于2016年2月21日将股权转让给其,其采伐后也要按照他原来与农户签订的协议,将采伐林木中属于农户的部分分给农户。被告人郭维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其到“青蛙田”其种植的地里烧杂草准备耕种,其当时在场看着。火烧约一个多小时后,其看到没有什么火了,就回家吃午饭。下午15时许,同村的郭某业打电话给其老婆说其放火烧到别人很多树。后其就到昌城派出所投案。6、关于昌江县昌化镇耐村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情况说明。证实经昌江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郭维东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现场进行调查,过火面积共计145.21亩,其中过火的有林地面积77.65亩(约5.177公顷),被烧的林木蓄积量共计200.0316立方米。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昌江县昌化镇耐村北面的草地和桉树林处;郭维东指认的现场和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一致;钟某璜辨认出郭维东是放火烧荒的人。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维东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77.65亩(约5.177公顷),达到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追诉标准,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维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维东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维东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维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郭维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随案移送的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海山审 判 员 裴烈焰人民陪审员 黄发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