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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尤丽琼、谢启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丽琼,谢启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6)闽0121民初3578号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316国道北侧(余盛批发市场大楼2-1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82160753J。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尤丽琼,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谢启暖,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丽琼、谢启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