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雷渭秦与赵智恺、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渭秦,赵智恺,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雷渭秦,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智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文华,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智恺、张文华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渭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渭秦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赵智恺、张文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渭秦发现被执行人赵智恺、张文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刚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