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黄荣明与吴庆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会英,黄静波,黄静霞,徐永娟,吴庆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反诉被告):米会英,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原告(反诉被告):黄静波,1974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原告(反诉被告):黄静霞,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百伟,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永娟,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吴庆朋,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负责人:江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茹,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反诉被告)米会英、黄静波、黄静霞诉被告吴庆朋、(反诉原告)徐永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米会英、黄静波、黄静霞及被告(反诉原告)徐永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米会英、黄静波、黄静霞及被告(反诉原告)徐永娟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米会英、黄静波、黄静霞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徐永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米会英、黄静波、黄静霞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永娟负担。审 判 长 左 琦人民陪审员 孙翠芬人民陪审员 张 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松 来源: